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 [2006] 60号 2006年6月27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国家、省科技大会精神,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大委发[2006]12号),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自主创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科技投入
1.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直接和间接融资为支撑的多元化、多渠道的全社会科技投入体系。到201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2.5%。
2.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的重点,在年初编制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市财政科技投入要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3.2006-2008年,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专项”),每年6亿元。其中:
市本级财政安排3亿元,主要用于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以及科技投融资引导(贷款贴息、担保补偿、风险投资补贴)等。
大连开发区财政安排1.5亿元,大连高新园区财政安排1.5亿元。主要用于开发区和高新园区内涉及优化全市产业布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和科技招商引资等。
各区市县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保证专项资金的落实和有效使用。
二、企业创新主体
4.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