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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必须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定要求,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基本工作生活条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时管理制度的规定,保障劳务人员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劳务人员超时工作,需要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
  第十九条 建筑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格,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带资垫资。

第四章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指导劳务企业健全安全生产措施,并监督落实。建筑劳务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接受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筑劳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劳务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负具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入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建筑劳务企业应努力改善劳务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六条 建筑劳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得使用易燃和有毒的建筑材料,保护人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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