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整体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6〕16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整体改造长沙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8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34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整体改造范围内的湖南省电信公司、市体育局及共青团长沙市委等3家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共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0.7494公顷,具体地块界址及数量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20060319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