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待省上出台后再按省上的规定执行)。《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州、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工作,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
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政策
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退休政策,不得乱开口子,擅自批准提前退休,避免因提前退休人员造成养老金支付的缺口。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严格审批职工正常退休,对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申请的退休要严格审核并进行公示后,报州劳动保障部行政门审批。
八、努力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完善和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建设,按照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切实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九、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实现规范运作。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州、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从多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确保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州、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抓好优质服务窗口建设,做好为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