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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阿府函〔2006〕14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继1997年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1998年中央提出“两个确保”要求之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个重大决策,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时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完善全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实施《决定》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与《决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逐步建立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决定》提出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加强领导、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州州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特别是我州各类宾馆、饭店、购物点等单位使用的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都要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按照州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05〕20号)规定,认真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力争三年内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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