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管理:预核定减免税费由区县地税局负责实施并制作减免税预核定表,在预核定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4.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区县地方税务局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后,应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
(二)企业减免税的审批
1.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度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向主管区县地税局补报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
(6)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即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的审查结果,确定企业申请年度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并据此计算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按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3.需上报市局审批的减免税,区县地税局应将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转报市局。减免税涉及多个业务处室的,减免税请示的份数按涉及处室的数量上报,企业的资料只报送一套。
4.市局在接到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由办公室把减免税请示分送相关处室,企业报送的减免税资料送牵头主审处室(减免金额最大的税种的主管业务处室为牵头主审处室)。牵头主审处室应对区县地税局的请示提出意见,然后分送相关处室审核会签。会签单位对牵头主审单位提出的意见有异议的,牵头主审单位应召集相关处室集体会审。文件会签结束后,再由牵头主审处室按程序送分管局领导审批。
5.减免税实行一年一审。
(三)结算
企业减免税申请经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企业已经预减的各项税费进行结算退补。
三、当企业需减免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时,各区县地税局原则上应在减免税税款所属年度次年的3月30日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
四、下岗失业证件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