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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2006]180号 2006年7月4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00号)的贯彻执行,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年度减免税总额在30万元以内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年度减免税总额超过30万元的,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一个企业的减免税涉及两个及以上区县局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企业核算地的主管税务局上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税收减免的具体程序

  (一)企业减免税总额的预核定

  1.受理:企业在年初(原则上在3月底前),持以下资料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预核定。

  (1)预核减免税申请;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下岗失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规定计算出企业该年度应享受的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企业在申请预核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途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将相关资料(下岗失业证件和招用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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