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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漳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至第三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按《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其中并处罚款数额为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5-15%。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建监察队伍予以拆除。

  第六十一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以及弃土、堆放废渣和垃圾,围填水面的,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队伍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9条(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2月26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九)《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20条(建设部令第119号,2003年11月15日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6条(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9月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一)《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14条(建设部第43号令,1995年7月1日颁布,同日施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未取得或者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城市绿化条例》第27条至第29条(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6月22日颁布,1992年8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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