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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漳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漳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闽政文[2006]218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漳政〔2005〕8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漳州市芗城、龙文两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流动无照个体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内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1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具体职责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详见附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你市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有关具体职责需要调整的,你市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涉及有关部门现有工作人员分流安置问题的,你市可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02〕11号),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妥善安置。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你市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部门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你市政府依法受理;对芗城区、龙文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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