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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十一)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内河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业油烟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扬尘污染等扰民问题。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城市公共交通推行使用环保车型、节能车型和清洁能源,2008年底前设区城市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必须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机动车必须达标排放,逾期未达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强制报废。加大城市内河整治力度,2010年底前,设区城市内河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要达到60%以上,设市城市内河水质应达到功能区标准。

  (十二)重视农村环境治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着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水利、环保部门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性目录,引导和帮助农民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各级政府及其农业部门要加快农村能源结构调整步伐,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加大农村沼气建设投入,鼓励发展集中式、规范化沼气工程,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各县(市、区)政府每年都要实施一批小流域治理工程,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充分发挥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协调和监督。

  三、转变增长模式,大力推行环境友好型生产生活方式

  (十三)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将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分工合理、重点突出、生态环境协调、比较优势得以发挥的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各地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省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强化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实行优化开发;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自然保护区和资源环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禁止开发。

  (十四)严格源头控制。各级政府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符合环境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标准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和企业,经济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保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部门停止信贷,工商部门依法取缔。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建或者停产,补办审批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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