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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向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预验收申请。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预验收合格后,将有关验收材料报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申请组织验收并审批。

  验收合格的矿井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要求

  (一)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省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福建煤监局应各司其责,协调配合。

  1.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切实可行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落实各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煤矿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向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生产。

  2.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煤炭资源整合采矿权变更工作,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施工期间的监管,防止矿井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

  3.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严格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煤炭资源整合矿井设计审批。各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施工期间的监管和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督管理和监察,督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资源整合矿井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确保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生产。

  5.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鼓励国有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拟设立的企业法人名称预先核准工作,依法核发煤炭资源整合后煤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7.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法人主体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间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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