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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编制总体方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经设区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经贸委核准。总体方案内容须包括:整合资源范围、储量、被整合的原矿井情况、整合后矿井规模等内容。

  (三)经济实体整合

  被整合矿井必须成为一个经济实体。在资源整合期间,拟设立的企业法人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资源整合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一个主体资格的企业,其中: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四)煤炭资源整合

  依据经省经贸委核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依法提出变更采矿权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按规定已经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资源储量不再重复缴纳矿业权价款。

  (五)调查矿区水患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存在水害威胁进行调查并确定。有水害危险的资源整合矿井应委托水文地质勘查单位或省煤炭工业协会对矿区范围内水患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编制《矿井水患调查与分析报告书》。

  (六)编制矿井整合方案

  资源整合矿井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方案,结合本矿区实际,编制整合方案,方案内容须包括:经济实体整合情况,整合资源的范围、储量,被整合的原矿井情况,整合后的矿井规模、开拓方式、资金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中包括技术人员配备)等。

  (七)立项申请

  拟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向省经贸委提出立项申请。申请书应附整合方案、经济实体证明、采矿许可证、《矿井水患调查与分析报告书》等要件,经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立项。

  (八)委托设计

  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持采矿许可证、立项批文、地质报告、《矿井水患调查与分析报告书》、原矿井(硐)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矿井基本资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分别报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硐)口要立即封闭。

  (九)组织施工

  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由资源整合矿井法人主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施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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