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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煤炭资源整合要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煤炭资源整合基本原则

  (一)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应按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二)坚持有效利用资源、保护资源的原则。

  (三)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相关部门凭决定文件依照职能吊(注)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四)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有偿重组的原则。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五)坚持一个法人主体的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实施。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运输方式须采用轨道矿车),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系统。如果因地质构造、资源等原因需要以多井(硐)口、多采区开采的,设计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整合后矿井井口工业广场必须设置值班室、消防器材库、矿灯房、澡堂等设施,且建筑结构、面积符合规范要求,主要通风机房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坚持依法办矿的原则。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

  (七)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四、煤炭资源整合范围

  (一)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之间的整合。

  (二)已关闭的矿井,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

  五、煤矿资源整合程序

  (一)确定资源整合矿井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并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各有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按地方人民政府安排限制或停止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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