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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坚持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改革主线,坚持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的农村生产关系,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关系,使农村基层组织更加充满活力,为“三农”服务更加落实,农民群众更加满意,农村基层政权更加巩固。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乡镇区划调整,按照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农村发展的总要求,适当撤并乡镇,培育建设中心镇,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建立农村基层管理新体制,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机制,建立“三农”社会化服务新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农村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与乡镇政府新职能相适应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开拓创新。试点县(市)享有充分的改革自主权,在创新农村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应有所突破,探索试验的方式、方法不强求一致。
  2.坚持服务为先。把服务“三农”作为农村综合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充分调动好、发挥好农民群众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3.坚持“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编制人员只减不增,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4.坚持统筹安排。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涉及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情况复杂,千差万别,必须做到统筹安排、精心操作,有组织、有步骤地抓好此项工作。
  三、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要在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乡镇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适当调整乡镇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努力建立服务型、法制型政府。严格控制乡镇领导职数,探索实行乡镇党政领导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合理设置乡镇党政内设机构,可以设置综合机构,也可以不设机构只设综合岗位。从严核定和从紧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自治区统一实行总量管理,确保5年内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和民主选举,规范乡镇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政策规定,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稳妥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在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整合现有乡镇事业站所,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功能,其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强化经营性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使其逐步走向市场。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做好乡镇撤并工作,进一步扩大乡镇规模,降低管理成本。衡量乡镇机构改革成效的标准是:一看是否有利于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二看是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三看是否增强了为“三农”服务的功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四看是否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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