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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列入当年计划的业务培训班,由申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干部教育处(中心)同意后,报分管该项工作和分管干部教育工作的厅领导批准,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八条 举办培训班的事务性工作由厅干部教育处(中心)负责。厅机关各处室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培训班,确需进行的对系统干部或企业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统一由干部教育处(中心)负责实施,相关处室配合。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执业资格培训除外。
  第九条 厅属事业单位、学会、协会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业务培训可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除法定授权的执业资格培训外,其它所有培训不得以厅名义发文,办班通知均由厅干部教育处(中心)以厅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名义下发或由相关事业单位自行通知。
  第十一条 厅干部教育处(中心)承办机关处室申报的培训班,接受相关处室的指导和监督。相关处室要在举办培训班1个月前,拟定教学方案及办班的具体时间、地点,商干部教育处(中心)共同确定。干部教育处(中心)要按商定的有关事项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业务培训班原则上不到外省举办。要充分利用厅内培训资源,尤其暑期要尽量安排在厅北戴河培训中心。培训中心要搞好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举办培训班原则上采取自收自支的形式解决经费来源,承办单位可向学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费、资料费,教材费按成本价格收取。有项目经费资助的培训班,经费从项目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向学员收取。举办培训班的收费,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票据。严格执行培训收费标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培训班有关工作人员、授课人员的差旅费等一切开支,应从办班经费中列支,不得在行政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与劳动保障系统以外的单位联合办班。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举办培训班的,取消其下一年度办班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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