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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7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各种业务培训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厅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制定了《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业务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班(含研讨班)的管理,改革完善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促进业务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培训质量与效果,根据厅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学会、协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业务的改革与发展,以提高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宗旨。开展有关理论、政策、业务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必须从工作需要出发,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对象按需施教,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条 举办培训班实行计划控制,各单位组织的培训统一纳入厅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未列入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的一律不准举办。具体工作由厅干部教育处(中心)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举办业务培训班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厅干部教育处(中心)。办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办班依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教材、教师等。
  第六条 厅干部教育处(中心)对各单位的办班计划要逐一审核,经综合平衡后,拟订全厅年度业务培训计划,报厅务会研究确定后,以厅办公室文件印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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