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砂石资源费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河道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后,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开征河道砂石资源费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缴费通知书
川砂缴字 号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06]16号)的有关规定,经计算,你需缴纳 年 季度河道砂石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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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区名称 │ 采砂量 │ 征收标准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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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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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大写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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