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省20%、市(州)20%,县60%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县(市、区)支库。
第十三条 市(州)管河道,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缴入市(州)中心支库;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市(州)20%、县(市、区)80%的比例分成,就地缴入县(市、区)支库。
第十四条 县(市、区)管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就地全额缴入县(市、区)支库。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发证和收费情况按季度向委托方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已实行“银行代收”的地区和单位,按“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办理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并由财政部门按比例就地办理缴库。
第十七条 未实行“银行代收”地区和单位,其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就地办理缴库,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缴库。
第十八条 河道砂石资源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列省、市(州)、县(市、区)分成比例,“收款国库”栏填列“国家金库××分(中心支、支)库”,“预算科目”填写“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6款“水利行政性收费收入”。
从2007年1月1日起,上述收入按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列缴库。
第十九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河提等水利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履行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能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缴纳或者少缴纳、不缴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补交河道砂石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