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原则上按季征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砂石开采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应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总额,并按季向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送达《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缴费通知书》。
《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缴费通知书》应载明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 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或申请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中止或者终止采砂活动时,应当及时结缴河道砂石资源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按财务隶属关系领取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章 缴库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二条 省管河道(采砂管理含岷江和嘉陵江)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以下办法缴库。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缴入省分库。
委托市(州)水行政和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省20%、市(州)80%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市(州)中心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