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20日 川财综[2006]16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的《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缴费通知书
附件:
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地方行政性资源收费,是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宜宾、泸州境内的长江干流段以外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四条 河道砂石资源的征收、解缴和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在四川省河道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讯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