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
(五)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六)建立房屋权属档案。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对房屋权属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核准登记。
第八条 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申请。
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房屋共有的,由权利人共同申请。其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其余共有人各持房屋共有权证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九条 房屋权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属法定代理的,还应交验代理人的法定代理资格证明;属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 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权利人在取得房屋权利时的集体组织身份证明和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明;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提交国土等有关部门批准建房的证明;
(四)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
(五)依法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家析产、划拨、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营业执照;
(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与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的合法有效证明、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文件;
(四)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
共有的集体土地房屋因上述原因发生转移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属共同共有的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继承的,还须提供继承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