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十七)劳务派遣政策
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积极探索劳务派遣社会化、市场化路子。在发展中规范劳务派遣,加大劳务派遣对口培训力度。完善劳务派遣奖励扶持制度,建立劳务派遣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
(十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我市辖区内中央属、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全市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属、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按财政级次统筹解决。
(十九)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决定将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十二)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尤其是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