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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

  对本市失业人员参加市场紧缺或急需工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实现就业的,可给予培训费减免80%的优惠(每人仅限一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及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

  3、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4、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要努力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解决。

  (十三)社区平台政策

  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人员经费要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同时建立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机制,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形成统一的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

  (十四)失业调控政策

  1、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2、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征求工会意见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减职工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同级劳动保障、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报备;国有企业一次性裁减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人数超过100人或20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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