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就业援助政策
各级政府要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夫妻双失业人员,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4050”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要依托街道、社区、行政村详细掌握就业困难对象情况,采取各种措施,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再就业。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包括:保洁、保绿、物业管理、门卫等)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提供工资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的50%,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解决。工资性补贴由用人单位用于补贴从事公益性岗位或工勤岗位的失业人员,提高其工资待遇。
要积极帮助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对厦门生源毕业生和在厦先落户后就业的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可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九)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对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对象及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补贴对象为三类:一是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中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二是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是政府投资开发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凡招用上述三类对象的,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按此政策执行。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时间截止到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发放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已参加并享受《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人员不再享受上述养老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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