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税费减免政策享受期限为三年。
(六)财政投入政策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此外,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并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后遗留问题,市、区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的支持。一是对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七)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审核同意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在开展个人信用宣传、创业培训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采取“信用社区+小额信贷”或“创业培训+小额信贷”等形式,实现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的良性联动。推行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对创业培训合格的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金融机构可采取担保机构担保、借款人联保等方式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健全小额担保贷款约束机制,将社会保险等非银行信用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商业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信息录入个人征信系统,全面反映个人信用状况,共同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