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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充分就业

  (四)明确《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提供相应扶持政策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厦门市户籍人员可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指已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夫妻均无业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4、失业后已进行失业登记且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6、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五)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纳税人应按每户每月667元为限额扣减其当月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超过限额的部分按规定纳税,年终汇算清缴。当年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以纳税年度内实际享受减免的月份计算可享受的减免额,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各区、街道(镇)、社区新建或扩建市场,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2、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经审批后由企业根据当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按每人月定额400元在申报时扣除。年度终了后30天内,可按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享受减免的人数按在职的月份加权平均计算纳税年度内可享受的减免总额,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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