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使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强力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探索企业灵活缴费方式。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输入地政府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对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进行统筹规划。输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应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准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设置不合理限制,禁止收取额外费用。输出地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