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直屏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6]房185号 2006年4月29日)
福建省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省直屏西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56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对你公司管理的省直屏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的基准价格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0.43元;住宅以外的其它物业收费由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与你公司双方协商确定。以上收费标准包含除二次供水用电费用以外的其它公共水电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并与业主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同时报我局和当地房管部门备案。
(二)停车管理费:地面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3元(停放一小时以内的不收费),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地面停放的摩托车每月每辆为2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电动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1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3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60元;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三)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按《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提供如下管理服务项目,才能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小区的24小时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二)小区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
(三)小区的公共设备包括供变电系统、供排水管道系统、消防设备、防盗门等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保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一切附属设施完整无损,并对小区内住户的二次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