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寿宁牛头山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闽价商[2006]262号 2006年7月3日)
福建华电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寿宁牛头山水电站上网电价核定的请示》(华电投计[2005]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电站投资未进行决算前,核定寿宁牛头山水电站含税(17%增值税)临时基准上网电价为0.32元/千瓦时,自该水电站电量上省网之日起执行。
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高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以0.32元/千瓦时为基准上浮2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以0.32元/千瓦时为基准下浮20%;平段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执行临时基准上网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