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旅游部门;
(2)星级饭店-----旅游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质监部门;
(3)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建设部门、园林部门、质监部门;
(4)森林公园、林业自然保护区-----林业部门;
(5)非林业自然保护区------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
(6)矿山公园、地质公园-----国土部门;
(7)宗教寺庙-----宗教部门;
(8)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部门;
(9)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农业主管部门;
(10)交通安全-----交通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海事部门。
五、整治检查安排
(一)整治检查对象
全市的旅行社、星级饭店、省级以上景区景点(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矿山公园、地质公园、作为旅游景点的自然保护区、宗教寺庙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A级景区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以及旅游交通。
(二)整治检查内容
1、加强组织建设,强化责任体系落实情况
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是否有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领导班子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计划;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或宣传教育活动。
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该系统、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签订安全责任状,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把安全工作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扎扎实实抓好安全工作。
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总体目标,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是否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规程,员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平安旅游”活动落实情况
各级有关部门、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是否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人力、物力、财力的落实,保证通讯、广播、车辆、监控等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良好运行;是否坚持24小时安全监管值班制度。
(三)分组安排
1、组长单位:市旅游局
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