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安〔2006〕221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工作是建设部安全生产“十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是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和规程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及《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重要措施。为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创建工作走向深入,树立一批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以点带面,带动我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全面提高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树立建筑行业良好形象,我厅决定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创建活动。现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并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建筑安全办公室联系。我厅下发的《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管理暂行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建劳〔1998〕190号)、《关于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补充规定》(建安〔2001〕74号)和《关于颁发(安徽省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小区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安〔2002〕15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