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至9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安全生产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形势分析等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落后、淘汰的安全技术是否及时进行废止,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是否及时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或出台相关规定。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全面认真进行整改。
要督促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组织人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规章、标准规范,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起重吊装、模板、脚手架、深坑基础(包括人工挖孔桩)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有关规定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高大模板工程及30米以上高空作业等工程是否经专家进行论证,工程施工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对“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及起重机械设备等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的部位的安全防护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农民工的生活环境。
各地应要求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对所属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认真进行复查、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检查执法阶段。9月至10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对本地区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自改情况。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要责令其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进行复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向省厅提出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检查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在本地区进行通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对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等施工现场以及各地县级以下带资自建工程项目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的重点。省厅将适时组织督查。
(四)总结评估阶段。10月至11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检查评估专项治理的实际效果,同时,总结专项治理的经验,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