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自查自纠的重点,一是在各类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二是在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管理制度方面是否健全。
(二)范围:一是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自查自纠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二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三是市建委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区县建委、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
三、自查自纠的工作安排
市建委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和方法步骤,仍按《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在此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部署大会。7月初,由委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和联合会,共同组织召开包括委相关处室、招标办、承发包交易中心、所属行业协会,各区县建委,部分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参加的自查自纠阶段工作部署大会。同时,按照分层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组织属地建筑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市建委负责市属建筑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外施企业由建管中心负责。
(二)建立工作联系点。确定首开集团、城建集团、双圆监理公司、建筑装饰协会、中原房地产经纪公司、天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固定的联系点,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沟通渠道,及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督查。
(三)开展调查摸底。各相关单位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四)完善工作方案。尚未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要按照中央和建设部的要求,抓紧制定体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切实可行性的工作方案;已经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要按照上级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在7月中旬前,将自查自纠方案报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进行分类处理。对情节轻微,主动交待问题并及时改正的将免予处罚;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