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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5.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当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当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设区的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当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以前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当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省经贸委、建设厅、水利厅、安监局按各自职责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省地震局协调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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