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进农房建设和改造。各级政府要按照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的原则,将建设地震安全农居与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村镇建设水平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村镇民居抗震技术服务和政策引导,鼓励农民建好房屋,改善居住条件,加快村镇建设发展。
各地在农村住房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农牧民发展庭院经济的需要,针对不同的自然、经济条件,选择不同的房屋结构,做到设施完善,方便使用。同时,要将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与扶贫移民、农村公路建设、农网改造、人畜饮水、广播电视村村通等工程结合起来,创造更加完善的居住条件。
省建设、地震部门要结合我省农村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尽快制定完善农村住房建设标准,编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地震安全农居建设系列图集,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各市州、县区市建设、地震部门要指导辖区乡镇,安排和培训专职人员,对农民建房进行现场指导。
各有关部门要开展鼓励农村和农民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资金投入、补助办法等相关政策研究,开展非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发放试点,拓宽农民建房融资渠道。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轻农民建房负担。
(七)强化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质量。各地要加强对纳入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全程监管,依法办理土地、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理、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等手续,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地震、建设部门要会同劳动部门,切实抓好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认真开展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和政策法规培训,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力量。承担示范工程的农村工匠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八)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资金。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以群众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各级示范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和农村特困户、贫困户建房。农民住房建设主要依靠农村建筑工匠完成,有条件的乡镇可将本地的建筑工匠组织起来,以互助或派遣义务工的方式参与农居建设。对自建房屋确实存在困难的农牧民,各地要组织力量进行帮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顺利实施。省上各类救灾重建资金、扶贫资金以及各对口扶贫单位的扶贫投入,要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结合起来。各地也要配套一部分资金,与国家和省上的补贴资金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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