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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对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是我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实施中。各级发展改革、地震、建设、民政、农牧、扶贫等部门,要按照省上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宣传动员措施,为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工作,指导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有序进行。各地要做好村镇抗震减灾专项规划修编、编制工作,为村镇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依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村镇抗震减灾规划管理,严格规划审批,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本着不侵占新的农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鼓励村镇建设向荒滩、荒地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对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要引导农牧民按照规划布局进行建设,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开展农村公用设施和民居防震抗震普查,做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计划,开展村镇公用设施和农村民居抗震性能普查工作。要按照重点示范地区和其他地区、村镇公用设施和农村民居等不同类型层次,重点对1993年以前建成的村镇公用设施和农村民居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与评估。普查鉴定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村镇公用房屋鉴定工作由房屋使用单位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农民住房鉴定普查由县区市政府统一组织进行。
  (四)坚持统一规划,加快村镇危旧住房改造。各乡镇所在地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实施工作,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坚持抗震改造与拆迁重建并重,努力实现存量住房和增量住房与防震减灾能力同步提高。列入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计划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制定土地优惠政策,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开发商参与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建设。各地要把乡镇所在地危旧房屋改造项目纳入乡镇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实施。纳入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计划的乡镇国有企业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可享受省政府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的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费用。
  (五)结合国家“十一五”重点项目,积极推进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启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地震、建设、民政、农牧、扶贫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制定我省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要选择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典型村镇作为示范区和示范点,结合政府政策性补贴、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水库移民、征地安置、灾区重建等,推广已开发的村镇房屋抗震防灾技术措施,在实施国家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的基础上,带动全省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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