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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意见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意见的通知
(淮府办〔2006〕4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

  集体企业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过积极的贡献,做好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切实解决集体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持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符合国家政策录(招)用的固定职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发给基本生活费。
  二、符合享受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职工,生活费为职工所在地的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按月领取的基本生活费计入家庭收入。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集体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审查后将未参保集体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四、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集体企业申报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档复审,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发放基本生活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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