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强、百佳企业基本条件
1.在全市限额以上工商企业中进行评定。
2.百强企业即各行业最大经营规模的100家企业。依据国际惯例,以营业收入作为领衔指标,再辅其他相关指标(《无锡市百强企业和百佳企业评定办法》另行制订),分行业从高到低评定。
3.百佳企业即各行业最佳经济效益的100家企业。百佳企业的评定以实现利润总额为领衔指标,同时采用国家统一的综合评定指标作为参考评定指标(《无锡市百强企业和百佳企业评定办法》另行制订),分行业从高到低评定。
4.根据我市行业分布特点,评定行业适当分配比例。
三、评价评定表彰的组织领导
评价评定表彰工作由“无锡市优秀企业家、百强企业、百佳企业评价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三百”评委会)统一领导。市“三百”评委会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任委员。市“三百”评委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经贸委。
四、评价表彰的荣誉称号和名额
(一)优秀企业家
1.每年在全市工商企业范围内按申报的一定比例评价表彰不多于100名无锡市优秀企业家,其中不多于10名为金奖优秀企业家。
2.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企业家的,从第三年起可申报参加无锡市金奖优秀企业家的评价。
3.企业家当年有重大突出贡献,经纳税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参加无锡市金奖优秀企业家评价。
(二)百强、百佳企业
每年在全市工商企业范围内评定表彰100家行业最强企业和100家行业最佳效益企业。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优秀企业家注意事项
1.企业可在评价年度次年的1月10日至1月31日的全部工作日内,向企业纳税地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参评申报,过期不再受理。
2.评价表彰活动坚持自愿参加原则,申报优秀企业家必须征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厂长本人同意。评价表彰活动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若母公司和子企业都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同时要求参加评价的,所有相关评价指标和依据应明确进行界定区分,不得相互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