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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

  (三)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落实各项艾滋病预防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在公共场所内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根据《条例》第29条规定,我省确定的应当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是: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歌舞厅、音乐茶座、迪吧、保健按摩院(店)、桑拿、浴足、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以及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和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工商、药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要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要互相配合,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推进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等干预措施的实施。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制度,积极推行艾滋病自愿免费咨询和检测,加强对医疗、检测行为和采集或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规范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采供血行为和生产行为,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保证血液、血浆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四)消除歧视,加大治疗救助力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条例》明确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为各级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切实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防治,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条例》贯彻实施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的,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对《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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