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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6]110号)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统一部署,为了减轻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降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综合服务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综合服务费标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的第一从业人员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每月减收20元,即:一级企业由现行的每月280元降为260元,二级企业由现行的每月250元降为230元,三级企业由现行的每月210元降为190元;对出租车驾驶员中的第二从业人员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每月减收10元。
  二、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对个体工商户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的综合服务费每月临时性减收综合服务费20元。
  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收费、乱收费。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杜绝只收费不服务的问题。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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