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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一)健全机构。成立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办公厅和公安、财政、国土、建设、交通、商务、卫生、审计、国资、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法制、通信管理、银监、证监、保监、电监等成员单位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监委)。各市和省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省直部门领导组办公室一般应设在行政执法职能部门。
  (二)明确职责。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所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的治理工作负牵头责任。省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快侦、快诉、快审,及时准确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明确治理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建设、交通部门重点治理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国土资源部门重点治理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国资、财政部门重点治理产权交易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治理涉及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重点治理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肃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审计部门与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协作配合,对审计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通信管理部门重点治理本部门本行业及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的商业贿赂行为。商务部门重点做好商贸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工作。银监、证监、保监、电监等监管部门要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其他领域和行业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完善机制。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改建设责任制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定期会议制度。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对各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协调和指导。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组也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大案要案等重要情况。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教育、行业自查自纠、查处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长效机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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