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29日 深府办〔2006〕82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和《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
(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死亡率;
(3)常住人口10万人死亡率;
(4)社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
(5)重特大事故起数。
2.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情况,包括: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区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落实辖区内各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