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十九)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定期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检查,对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并减免相关费用。
(二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二十一)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畅通农民工入会渠道,简化入会手续。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把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纳入工会法律援助体系中,建立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二)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积极发展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鼓励县(市)、乡(镇)招商引资,认真落实在土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二十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统计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及时提供可靠的劳动力流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