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二)逐步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办法。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政策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三)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

  (十四)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五)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十六)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生活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有条件的城镇单位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其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必须有农民工代表。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并享受同等待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