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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九)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保证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负责组织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资质认定工作。农业、教育、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有关部门要在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各级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原有办法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培训券”补贴办法,并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办法和政策。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农民工必须进行技能、安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确保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

  (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积极开展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术培训,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农业技校建设。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重点加强对农业科技示范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优秀农村妇女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启动“每村10名中专生”的培训工程。扩展农村职业教育融资渠道,广泛吸收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和国外资金投资。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一)积极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建筑施工企业、煤炭采掘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在为农民工投保时,必须实行实名制。各统筹地区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逐步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地要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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