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
(六)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在农民工流入相对集中的城市设立驻地劳务服务机构。抓好劳务输出项目的开发,积极塑造具有吉林特色的劳务品牌。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和“一推双带”活动的开展,鼓励农民外出创业和在本地创业。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强与用工单位对接,定期组织农民工就业专场洽谈会。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并逐渐向乡(镇)、村延伸。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规范无序零散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探索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规范家庭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工商、城建、卫生、环保、土地等部门要落实农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
(七)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广。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城乡就业公共服务,逐步建立统一就业政策、统一市场服务、统一资源管理,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
四、推进农民工培训工作
(八)整合培训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倡开展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整合当地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职能作用,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工种,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