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户籍居民实行失业登记制度。失业登记工作全部下移到街道或社区,新成长劳动力未就业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按属地原则可到街道或社区办理失业登记。积极依托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地、就近开展就业服务,并对服务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3.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属地化。明确和规范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的事权范围,2006年内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援助和跟踪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实现属地化。
(二十二)加强就业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等各类证件发放、再就业资金支付等方面的审核程序,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及失业人员的跟踪和调查,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促进就业资金等行为,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认定的管理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推荐就业2次以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录用但本人不愿上岗的,可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资格。正在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视为就业(宝安、龙岗两区“农转居”失业人员除外),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
(二十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以政策咨询、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标准和要求。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援助,建立健全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就业工作联动机制。
2.转变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能。充分发挥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作用。市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重点转变为:落实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按统一项目、统一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和市级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承担创业贷款的相关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就业服务工作各项专项行动;负责本市居民就业的相关报表统计工作。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重点转变为:落实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负责本辖区就业服务工作;管理使用本级再就业资金,组织实施区一级就业服务工作各项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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