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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3元/小时提高到7.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5元/小时提高到18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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