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对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政府将予以重点培育。在重要商品经营权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行政办公用房房产税;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争取享受国家外贸发展基金、国债资金以及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增加流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信贷投入,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享受《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6]58号)等文件中对应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加大对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在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重点企业按不同行业给予奖励,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 建立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制度,进一步掌握企业发展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研究扶持行业发展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牌匾,不再享受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相关政策:
(一)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实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企业发展情况或提供相关材料;
(三)企业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经查证核实的;
(四)企业被总部注册地不在浙江的企业整体收购的。
第十八条 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分批增补新的重点流通企业,增补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