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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六)餐饮企业。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前一年度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经营特色明显,服务质量优质;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等级为A级。被评为四钻级以上和实行连锁经营的餐饮企业优先考虑。

  (七)省属流通企业。省属几大流通企业集团及控股的子公司,经营规模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实现内外贸一体化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企业总部所在地地级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申请报告;

  (二)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申报表(附件二);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商品交易市场还应提交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会计年报表;

  (五)由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两年纳税证明;

  (七)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纲要(附件三);

  (八)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情况报告(有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的请提供鉴定报告);

  (九)商品交易市场提供预赔制度等管理制度,餐饮企业提供卫生等级证明。

  以上申请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请和认定资格,并依法追究申请企业和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各地级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商、地税、国税、金融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由经贸部门行文统一报送省经贸委。省属企业由集团或母公司核实并向省经贸委行文推荐。

  第十条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根据认定条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筛选,提出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工商、地税、国税、金融等部门,对候选企业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名单,在省经贸委网站公示后报省政府。

  第十二条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经贸委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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